专利试点示范

申报条件

(一)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

1.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基础:具有专利战略思维,具备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,注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;拥有较好的专利基础,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。

2.具备一定的专利运营能力:开展专利许可转让、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,并取得一定成效;积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,事业单位应具备与企业常态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。

3.具备一定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: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嵌入企业创新发展,建立研发人员、专利分析人员沟通协调机制。

(二)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

1.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: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,具有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较高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;有效实施专利战略,专利基础强、海外专利布局完善。

2.具备较高的专利运营水平:综合运用知识产权,构筑市场竞争优势;专利许可转让、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成效显著;事业单位与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丰硕。

3.具备较强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:研发人员、专利分析人员全过程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,沟通协调机制完善;具有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手段推动创新发展的相关典型案例。

申报范围

(一)注册或登记 3 年以上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。企事业单位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,治理结构完善,管理制度健全,经营状况良好。

(二)经市经信委认定为“知识产权示范企业”或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”的,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“专利示范企业”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,不再申报。

(三)2012 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“专利试点企业”的,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,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。

(四)对存在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,取消申报资格。

(五)参与本项目申报的单位,不得同时申报“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”。

评定程序

(一)自主申报

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申报,由各区知识产权局、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推荐单位推荐。申报单位应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后,在线填写申报表,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,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。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,一经发现,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,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。

二)审核推荐

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、申报材料等进行评价审核后,在线提交推荐名单(加盖推荐单位公章),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推荐。

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年度项目验收情况,对推荐名额进行动态调整。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把关、优中选优进行推荐;加大对辖区内已有项目承担单位督促指导力度,切实提升项目实施绩效。

(三)评审认定

材料受理后,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评审,经局党组核准、公示无异议后,确定认定单位名单,签订项目实施合同,明确工作任务、实施方案、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。在项目期内,试点单位应全面提升单位自身知识产权工作能力,围绕强化工作基础、提高专利质量、提升运用效益等,开展试点工作;示范单位应重点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绩效产出,从提高工作能级、完善专利布局、构筑竞争优势等方面,发挥示范效应。试点示范单位要为项目实施配套资金,强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。

政策支持

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获得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单位、示范单位,将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和 50 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。单位获得认定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,拨付 50%项目经费,项目验收后,视验收情况,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尾款。